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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4年度簡字第112號
原 告 謝志青
上列原告因交通罰鍰執行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提起行政訴訟。
依行政訴訟法第九十八條第二項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二千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7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錢建榮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宗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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