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4年度簡字第53號
原 告 歐萊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葛望平
被 告 桃園市政府
代 表 人 鄭文燦
上列原告因有關化妝品衛生管理條例事件,對於桃園市政府所為之處分書,提起訴願,經衛生福利部以一0四年四月二日衛部法字第0000000000號訴願決定駁回,仍不服提起行政訴訟。
經查,原告於一0四年五月二十八日向本院具狀不服,提起行政訴訟。
然依行政訴訟法第九十八條第二項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二千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錢 建 榮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劉 宗 源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