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TYDA,104,簡,60,20160826,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4年度簡字第60號
原 告 蔡侑君
被 告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代 表 人 吳英世
訴訟代理人 張雅昕
上列當事人間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原告不服財政部102 年2 月10日台財訴字第10413903270 號(案號:第0000000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

行政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二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案件,雖經本院於一0五年五月三日一造辯論終結。惟查原告於辯論終結後以尋獲本案重要證據等理由,具狀聲請本院再開辯論,本院認仍有查明證據之必要,符合前述法條所稱必要情形。

爰依前述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6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錢建榮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宗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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