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TYDA,104,簡,73,201508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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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4年度簡字第73號
原 告 楊銘慧
被 告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代 表 人 何瑞芳(局長)
上列當事人間綜合所得稅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項規定:「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

其以公法人之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

另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是查,依原告起訴狀所載之訴願決定,其原處分機關為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是本件之被告應為之公務所(或機關)所在地均在臺北市,依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誤載被告為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而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上開規定,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林靜梅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羅婉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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