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TYDA,104,簡,80,201508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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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4年度簡字第80號
原 告 陳東溢
被 告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代 表 人 林延文
上列原告因有關使用牌照稅事件,對於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以一0四年一月二十二日桃稅法字第0000000000號所為之處分書,提起訴願,經桃園市政府以訴願決定駁回,仍不服提起行政訴訟。
經查,原告於一0四年七月二十七日向本院具狀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然依行政訴訟法第九十八條第二項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二千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錢 建 榮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 宗 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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