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TYDA,104,簡,82,201508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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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4年度簡字第82號
原 告 固源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李培榮
被 告 苗栗縣政府
代 表 人 徐耀昌
上列當事人間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於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公務所(或機關)所在地位於苗栗縣,依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至起訴狀所附訴願決定書之教示內容,載為「如有不服,得…向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經查應屬誤載)。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容有違誤,依上開規定,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周玉羣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黃瓊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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