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TYDA,104,簡,89,2015081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4年度簡字第89號
原 告 簡智民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間營業稅事件,經被告復查
駁回、財政部104 年6 月9 日台財訴字第00000000000 號訴願駁回,仍不服提起行政訴訟。
經查,原告於104 年8 月10日向本院具狀不服,起訴狀未載明起訴理由,為利被告答辯,應補正之。
又起訴狀未附具原處分核定書、復查決定書,原告亦應補正。
再按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台幣2, 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及補正起訴狀之理由,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林靜梅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羅婉榕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