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TYDA,105,交,179,2016080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字第179號
原 告 鄭智超
被 告 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代 表 人 張丞邦
上列原告因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事件,對於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處所為之一0五年六月八日新北裁催字第48-Z00000000 號裁決書提起行政訴訟。
經查,原告於一0五年七月十一日向本院具狀不服,依一0一年九月六日生效之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之五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三百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錢建榮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劉宗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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