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TYDA,105,交,193,20170504,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字第193號
原 告 林宏偉
被 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
代 表 人 林翠蓉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民國106 年2 月24日本院105 年度交字第193 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當事人欄所載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苗栗監理站」部分,應更正為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第236條、第237條之9第1項等規定,於交通裁決訴訟程序之裁判亦準用之。

二、經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正本關於當事人欄被告名稱有誤寫之情事,揆諸前開規定,自得依職權予以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張金柱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張育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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