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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字第203號
原 告 盧俊舟
被 告 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代 表 人 張丞邦
上列原告因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事件,對於桃園市政府交通裁決處所為之一0五年七月五日桃交裁罰字第58-C00000000號裁決書提起行政訴訟。
經查原告於一0五年七月二十九日向本院具狀不服,依一0一年九月六日生效之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之五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三百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9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錢建榮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劉宗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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