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字第221號
原 告 黃宗新
訴訟代理人 毛仁全律師
被 告 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代 表 人 張丞邦
訴訟代理人 曾智群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06 年12月29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行政訴訟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因本件之裁判須以系爭交通事故所涉刑事案件罪責是否成立為準據,裁定命在該訴訟(本院106 年度易字第103號刑事案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經查,本院106 年度易字第103 號刑事案件業已終結,此經本院調取該案卷宗核閱屬實,是本件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應依職權撤銷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周玉羣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陳玉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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