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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字第73號
原 告 王旗康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間交通裁決
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2 月6 日本院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
。
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按件徵收新臺幣7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9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黃漢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程省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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