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TYDA,105,簡,110,2016101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簡字第110號
原 告 仕方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馥榕
被 告 財政部關務署台北關
代 表 人 沈榮詳
上列當事人間貨物通關自動化實施辦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9 月20日裁定,函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9月3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8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張金柱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育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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