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簡字第116號
原 告 中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明顯
訴訟代理人 陳樹忍律師
被 告 桃園市政府
代 表 人 鄭文燦
訴訟代理人 黃慧婷律師
複代 理人 詹岱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勞動基準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行政訴訟法第13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雖經本院言詞辯論終結,惟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證據尚未調查,符合前述法條所稱必要情形。
是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 年11月8 日下午3 點10分在本院行政訴訟法庭(即第七法庭)開庭(桃園市○○區○○路000 號2 樓)。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5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張金柱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育慈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