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簡字第13號
原 告 石朝捷
訴訟代理人 楊肅欣律師
複代理人 劉睿哲律師
被 告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代 表 人 林延文
訴訟代理人 張曉芬
上列當事人間印花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
行政訴訟法第13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7 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惟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證據尚未調查(詳後述),符合前述法條所稱必要情形。
爰依前述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本件尚須調查事項如下,請原告於三個月內再行具狀提供相關資料,並提供繕本一份予對造:㈠103 年12月18日桃園縣政府不動產糾紛調處紀錄表,調處結果記載「依申請人方案(詳附圖)辦理共有物分割」。
請提出前述「附圖」(分割方案)之完整內容。
㈡原告複代理人於本院105 年7 月27日言詞辯論期日略述:印花稅法第7條規定分割不動產契據,應課徵印花稅,實際上有違憲,因為印花稅是課徵流通行為的稅,但分割共有物實際上並沒有真正財產流通,依實質課稅原則,應無課徵印花稅的必要等語,尚非完全無據。
故請原告提供印花稅之相關文章、論文,及若聲請釋憲所需之資料,以供法官斟酌是否有聲請釋憲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6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周玉羣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育慈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6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