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TYDA,105,簡,156,20171207,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簡字第156號
原 告 華藥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更名前公司名稱:宏醫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湘青
訴訟代理人 蔡勝雄律師
複代理人 黃韋齊律師
被 告 桃園市政府
代 表 人 鄭文燦
訴訟代理人 江昭諄
劉作耘
上列當事人間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事件,中華民國106 年11月30日本院105 年度簡字第156 號行政訴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本院上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關於當事人欄所載被告之代表人之姓名「鄭文璨」,應更正為「鄭文燦」。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上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仍適用之,同法第236條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7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黃漢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程省翰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