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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簡字第32號
原 告 陳中權
輔 佐 人 陳文鑾
被 告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代 表 人 王綉忠
訴訟代理人 林婉婷
趙桓健
上列當事人間綜合所得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一○四年度簡字第三十六號綜合所得稅行政訴訟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 第1項) 行政訴訟之裁判須以民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準據,而該法律關係已經訴訟繫屬尚未終結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 第2項) 除前項情形外,有民事、刑事或其他行政爭訟牽涉行政訴訟之裁判者,行政法院在該民事、刑事或其他行政爭訟終結前,得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行政訴訟法第177條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仍適用之,同法第236條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係原告就民國102 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其所有花蓮縣○○市○○路000 號房屋( 下稱系爭房屋) 出租供溫暖晶鑽國際有限公司( 下稱溫暖晶鑽公司) 營業使用之租賃所得,經被告認原告申報租金顯較當地一般租金為低,乃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標準核定調增租賃所得,重新補徵原告之應納稅額。
經查,原告另就100 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其所有系爭房屋出租供溫暖晶鑽公司營業使用之租賃所得,亦經被告認定與本件相同事由即認定原告申報100 年度之租金顯較當地一般租金為低,而重新補徵原告之應納稅額之行政訴訟事件,則係由另案即本院104 年度簡字第36號綜合所得稅事件受理在案( 下稱本院另案) ,嗣本院另案判決後,被告不服提起上訴,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 年度簡上字第115號判決原判決廢棄,發回本院更為審理,再經本院105 年度簡更( 一) 字第13號判決後,被告不服再提起上訴,現繫屬於上訴審訴訟程序中。
足見,本件與本院另案均係就原告出租系爭房屋之租賃所得應如何核課綜合所得稅之行政爭訟事件,僅本件為102 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本院另案則係100 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之申報年度不同而已。
三、綜上所述,本件與本院另案之爭點均相同即係原告出租系爭房屋之租賃所得應如何認定並核課綜合所得稅? 基此,本件與本院另案之爭點既均相同,且為避免訴訟裁判之歧異,應堪認本院另案之行政爭訟有牽涉本件之行政訴訟裁判之情事。
是依首揭行政訴訟法第177條第2項規定,本件應停止訴訟程序,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5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黃漢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程省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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