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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簡字第4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泳誠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杜稚囿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桃園市政府間藥事法事件,對於民國105 年10月18日本院105 年度簡字第40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3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黃漢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宗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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