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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簡字第94號
原 告 胡秀芬
訴訟代理人 黃鈵淳律師
被 告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代 表 人 吳英世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間贈與稅事件,不服財政部訴願決定書(原告自承案號為105 年5 月11日台財法字第10513920100號),提起行政訴訟。
依行政訴訟法第九十八條第二項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二千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訴訟,特此裁定。
再按提起行政訴訟,經訴願程序者,應依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二項後段之規定,於起訴狀內附具訴願決定書。
原告起訴狀未附具訴願決定書,亦應予補正。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錢 建 榮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劉 宗 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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