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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簡再字第2號
抗 告 人
即再審原告 鴻鼎貿易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柯永信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間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對於民國106 年4 月10日本院105 年度簡再字第2 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 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黃漢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程省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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