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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字第140號
上 訴 人 汪怡安
即 原 告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桃園市政府交通裁決處間交通裁決事件,不服民國107 年2 月21日本院106 年度交字第140 號判決提起上訴。
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應繳納上訴費用新臺幣(下同)7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9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張金柱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有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育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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