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TYDA,106,交,146,201706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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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字第146號
原 告 黃忠龍
被 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台中區監理所
代 表 人 李輝宏
上列當事人間因交通裁決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交通裁決事件,得由原告住所地、居所地、所在地或違規行為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行政訴訟法第237之2條定有明文;

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機關所在地為台中市,而原告之住居所在地為新北市鶯歌區,違規行為地則係在彰化縣大城鄉公館村南北路處,有裁決書在卷可稽;

依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項及第237條之2 之規定,應由臺灣新北、彰化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茲考量原告就審之便利,應依上開規定,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管轄法院即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即原告住居所地之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3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張金柱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3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育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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