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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字第125號
原 告 中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明顯
訴訟代理人 張百欣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志峯律師
被 告 桃園市政府
代 表 人 鄭文燦
訴訟代理人 黃慧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勞動基準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中華民國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所為之停止訴訟程序行政訴
訟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86條,於行政訴訟事件亦準用之。
二、經查,本院於107 年4 月24日裁定「本件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 年度簡上字第51號勞動基準法行政訴訟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現因上開事件業已終結,此經本院調取該案卷宗核閱屬實,是本件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應依職權撤銷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黃漢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程省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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