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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字第16號
原 告 崴慶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景忠
訴訟代理人 駱正森會計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間營利事業所得稅罰鍰事件,對於民國106 年8 月29日本院106 年度簡字第16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7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黃漢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程省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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