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TYDA,106,簡,29,20180309,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字第29號
上 訴 人 曾順興
(即原告)
被上訴 人 桃園市政府
(即被告)
代 表 人 鄭文燦
上列當事人間就業服務法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12月29日本院106 年度簡字第29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2 月12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送達後7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2 月23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其上訴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2第3項、第246條第2項後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9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張金柱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有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張育慈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