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TYDA,106,簡,73,201709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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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字第73號
原 告 廖基成
被 告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代 表 人 林延文
上列當事人間房屋稅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其無受理訴訟權限者,應依職權以裁定將訴訟移送至有受理訴訟權限之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2條之2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按辦理行政訴訟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亦為本法所稱之行政法院,同法第3條之1 亦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主張略以:原告所有坐落桃園市○○區○○路000號房屋( 下稱系爭房屋) 現係由訴外人美立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美立堅公司) 佔有使用中,原告認為系爭房屋之納稅義務人應係美立堅公司,並向被告申請變更系爭房屋納稅義務人為美立堅公司,惟被告則以民國106 年2 月23日桃稅溪字第1068002587號函否准原告之申請( 下稱原處分一),且被告另對於原告就所有系爭房屋核課106 年度房屋稅為新臺幣( 下同) 121,047 元( 下稱原處分二,與原處分一合稱為原處分) ,原告不服原處分,提起訴願,經桃園市政府106 年8 月15日府法訴字第1060194025號訴願決定書就原處分一之部分為訴願駁回,原處分二之部分為訴願不受理,原告猶表不服而提起本件行政訴訟等語。

並聲明:( 一) 、確認原處分一違反稅捐稽徵法第12條之1 及納稅權利人保護法第7條規定,係屬違法或不當。

( 二) 、確認原處分認定課予原告營業用稅率最高稅率3%係屬違法或不當。

( 三) 撤銷原處分二( 見原告於106 年7 月3 日提出之補充理由1 狀,本院卷第35頁) 。

三、經核本件原告前揭訴之聲明第1項及第2項係屬於行政訴訟法第6條規定之確認訴訟,非屬於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2項規定之簡易行政訴訟程序,應適用通常行政訴訟程序。

至於訴之聲明第3項之訴訟標的之金額雖在40萬元以下,屬於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2項第1款之簡易行政訴訟程序。

惟因原告係就訴之聲明第1項及第2項之本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事件與訴之聲明第3項之本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事件合併起訴,應全部適用通常訴訟程序審判,本院地方法院簡易行政訴訟庭自無受理訴訟權限。

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簡易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顯屬有誤,且原告於106 年9 月4 日亦具狀向本院聲請移送管轄法院,是本件自應裁定移送至有受理訴訟權限之高等行政法院。

查,被告之機關所在地為桃園市,應由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管轄,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6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黃漢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程省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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