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TYDA,107,交,323,20200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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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字第323號
原 告 劉得利
劉康岑
被 告 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代 表 人 張丞邦
訴訟代理人 黃曉妍律師
複 代理人 孫全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九年三月十八日下午二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交通裁決事件,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準用第236條、第13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規定甚明。

二、本件於民國109 年1 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後,認原告關於起訴範圍所為陳述前後不一,因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6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高維駿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文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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