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字第356號
原 告 王譯萱
被 告 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代 表 人 張丞邦
訴訟代理人 黃曉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九年一月七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行政訴訟庭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交通裁決事件,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準用第236條、第13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規定甚明。
二、本件於民國108 年11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後,認仍應調查證據,因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被告應於108 年12月15日前,提出員警黃鉉翔對原告實施酒測過程之全程連續錄影光碟。
四、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8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高維駿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文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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