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TYDA,107,交,392,20190528,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字第39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錢均亮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4 月30日本院107 年度交字第392 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按件徵收新臺幣7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8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黃漢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程省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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