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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字第44號
原 告 程江慧
被 告 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代 表 人 張丞邦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事項應行補正,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準用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 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原告繳納,應遵期補繳之。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未見提出起訴狀繕本以供送達被告機關,與行政訴訟法第59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之規定不符,請提出起訴狀繕本或影本1份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7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張金柱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張育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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