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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字第443號
原 告 林爾正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間交通裁決事
件,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1 月23日本院107 年度交字第443 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3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0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黃漢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程省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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