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TYDA,107,交,443,20190320,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字第443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林爾正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代 表 人 張丞邦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1 月23日本院107 年度交字第443 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交通裁決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3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對於交通裁決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23日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08年2月25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抗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0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黃漢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程省翰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