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稅簡字第2號
原 告 郝知宇
被 告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代 表 人 王綉忠
訴訟代理人 陳詣惟
蔡孟君
上列當事人間綜合所得稅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
行政訴訟法第13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本院言詞辯論終結,惟查本案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符合前述法條所規定之要件。
爰依前述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周玉羣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育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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