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TYDA,107,稅簡,20,20190819,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稅簡字第20號
原 告 唐承璽



輔 佐 人 唐良崙
被 告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代 表 人 王綉忠
訴訟代理人 邱玉琴
上列當事人間營業稅及罰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

行政訴訟法第13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本院辯論終結,茲因本案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前述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9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林其玄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文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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