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TYDA,107,稅簡,30,20181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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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稅簡字第30號
原 告 鴻鑫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方信淵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間違反海關緝私條例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 千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張金柱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張育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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