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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稅簡字第3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
代 表 人 陳依財
訴訟代理人 許文振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可成應材科技有限公司間進口貨物核定稅則號別事件,對於民國108 年12月31日本院107 年度稅簡字第31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3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黃漢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盧佳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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