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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稅簡字第9號
原 告 范姜建成
上列原告因綜合所得稅(下稱綜所稅)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
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等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之7 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原告係因綜所事件,對於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所為之107 年1月3 日台財法字第10613956730 訴願決定提起訴願惟遭駁回,原告對此仍有不服,而於107 年3 月1 日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茲原告起訴未附具原處分裁處書、復查決定書,應予補正。
二、按經訴願程序之行政訴訟,其被告為駁回訴願時之原處分機關,行政訴訟法第24條第1款定有明文。
復依同法第57條規定,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二、有法定代理人、代表人或管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年齡、身分證明文件字號、職業、住所或居所,及其與法人、機關或團體之關係。
查原告起訴狀漏列被告代表人,應補正被告代表人為王綉忠。
三、另原告應提出合於程式之補正後起訴書狀及繕本各1 份(含證物)。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2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張金柱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育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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