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TYDA,107,簡,124,20181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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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字第124號
原 告 蕭家亮

一、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桃園市政府衛生局間藥事法等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 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補正本件之原處分及訴願書決定影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0 日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程省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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