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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字第3號
原 告 蔡明宏
一、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間菸酒管理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 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二、請原告提出合於法律規定( 即以中文書寫,而非以英文書寫) 之起訴狀,並敘明原告姓名、被告機關及被告機關之代表人、事實及理由等事項,並請附上起訴狀影本1件。
三、請原告提出本件之訴願決定書及原處分書之影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 日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程省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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