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TYDA,107,簡,65,20190528,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字第6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王正志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桃園市政府間就業服務法事件,對於民國108 年4 月30日本院107 年度簡字第65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 下同) 3,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8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黃漢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程省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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