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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字第91號
原 告 楊智崴
上列原告因菸害防制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
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等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之5 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應遵期補繳之。
二、請補提起訴狀繕本(含證物)1 份到院憑辦。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8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張金柱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張育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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