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TYDA,107,簡,98,2018101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字第98號
原 告 林廷昭 現於桃園監獄執行中
被 告 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
代 表 人 吳永杉
上列當事人間監獄行刑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至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 由

一、按「辦理行政訴訟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亦為本法所稱之行政法院。」

「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

其以公法人之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

行政訴訟法第3條之1 、第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程序亦有準用。

二、查,本件原告係對於被告因監獄行刑法事件所為懲處行政處分表示不服,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惟被告機關所在地係在新竹市,依首揭行政訴訟法第3條之1 、第13條第1項規定,應由被告機關所在地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

是本件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爰依首揭行政訴訟法第18條規定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9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黃漢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程省翰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