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TYDA,107,聲,1,20180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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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許盛宏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06 年度交字第253 號交通裁決事件,聲請交
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人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本院106 年度交字第253 號交通裁決事件,於106 年12月11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予聲請人。

二、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三、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其為本院106 年度交字第253 號交通裁決事件之原告,該案106 年12月11日準備程序期日筆錄及法院當庭勘驗錄影光碟內容之記載,疑似未盡完整,恐影響原告權益,爰聲請准予交付上開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

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

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

第1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下同)50元,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至第3項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聲請人為本院106 年度交字第253 號交通裁決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次按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違反前項之規定者,由行為人之住所、居所,或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處3 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第2項亦有明定。

據此,本件聲請人就其取得之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依法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五、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條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黃漢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程省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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