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TYDA,108,交,114,2019052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字第114號
原 告 黃柏凱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之欠缺,爰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等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之5 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一、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 元,未據原告繳納,應遵期補繳之。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第2款規定,起訴應以訴狀表明起訴之聲明,本件原告起訴書並未表明起訴之聲明,原告應補正之。

三、原告並應特定對被告所為何處分不服,並提出該處分之影本。

四、原告應提出合於程式之補正後書狀及繕本各1 份(含證物)。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0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林其玄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文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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