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TYDA,108,交,123,20191121,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字第123號
抗 告 人 黃柏凱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本院於民國108 年10月31日所為108 年度交字第123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
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3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3 日內補繳抗告費用,逾期未繳納,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1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高維駿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文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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