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字第180號
原 告 京冠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世恩
被 告 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代 表 人 張丞邦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之欠缺,爰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等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之5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一、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 元,未據原告繳納,應遵期補繳之。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6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林其玄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文彤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