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字第301號
抗 告 人 黃柏凱
即 原 告
上列抗告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
間交通裁決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於中華民國108 年12月16日所
為之裁定不服,提起抗告。
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3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
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3項準用第272條,再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7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高維駿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文彤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