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TYDA,108,交,395,202006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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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字第395號
原 告 曾兆毅
訴訟代理人 陳鄭權律師
詹立言律師
被 告 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代 表 人 張丞邦
訴訟代理人 黃曉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 年度審交簡字第88號過失傷害刑事案件之刑事訴訟判決確定或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行政訴訟之裁判須以民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準據,而該法律關係已經訴訟繫屬尚未終結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除前項情形外,有民事、刑事或其他行政爭訟牽涉行政訴訟之裁判者,行政法院在該民事、刑事或其他行政爭訟終結前,得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行政訴訟法第177條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同法第237條之9第1項準用第236條之規定,於交通裁決事件亦適用之。

二、本件被告認原告有「任意以迫近迫使他車讓道因而肇事者」之違規行為,故於民國108 年10月22 日以桃交裁罰字第58-C00000000號裁決書,裁處原告「罰鍰新臺幣18,000元,吊銷駕駛執照,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惟原告認其並無上開違規行為,而提起本件訴訟,請求撤銷上開處分。

三、經查,原告與訴外人許勝准間所涉系爭交通事故,關於刑案部分雖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 年度審交簡字第88號過失傷害刑事簡易判決,判處許勝淮犯過失傷害,處拘役30日在案,惟因許勝准於109 年5 月14日提起上訴,是上開刑事案件仍尚未確定,此有上開刑事判決影本1 份及本院查詢之電話紀錄1 份附卷可稽。

本院認上開刑事判決訴訟結果,足以影響本件行政訴訟之裁判,為避免裁判歧異,在該刑事訴訟事件確定及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7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黃漢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盧佳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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