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更二字第7號
聲 請 人 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
代 表 人 黃士哲
訴訟代理人 黃曉妍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交通裁決事件,溢繳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所溢繳裁判費新臺幣柒佰伍拾元應予返還。
理 由
一、按「發回或發交更審再行上訴,或依第二百五十七條第二項為移送,經判決後再行上訴者,免徵裁判費。」
、「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
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2項及第104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對於本院106 年度交更(一)字第7 號行政訴訟更審程序之補充判決不服而於108 年4 月30日提起上訴,依上開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2項規定,被告對發回更審之判決再行上訴,免徵裁判費。
而被告仍於108 年5 月24日溢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750 元,此有被告(即聲請人)以函文檢送之行政訴訟上訴理由狀、裁判費繳納收據在卷可憑(北高行108 交上164 卷第11頁、第21至30頁)。
是其所繳納之裁判費750 元,確屬溢繳,現經聲請人提出行政訴訟聲請狀以聲請返還溢繳裁判費750 元,依法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高維駿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文彤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