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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停字第1號
聲 請 人 簡允君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桃園市政府間因醫療法事件,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 但書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9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黃漢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程省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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